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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施工扬尘违法案件取证程序标准的通知,济尘综治字〔2020〕12号

2020-08-07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扬尘违法案件的取证程序,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我市扬尘治理工作持续向好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现就规范施工扬尘违法案件取证程序标准通知如下:

一、 明确施工扬尘主要违法行为

1.施工工地未依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的。

2.工地内车行道路、主要施工道路未采取硬化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3.工地主要出口(供车辆出入)内侧未有效设置洗车设施的。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蓬盖措施、超载超限、未密闭运输的;车体不洁或车轮带泥出门、上路行驶的;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露或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

5.土石方、拆除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有效降尘措施的(湿土、雨雪天除外)。

6.工地现场存在大面积裸露地面未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易扬尘建筑材料未采取密闭存储、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7.工地积存大量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也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取证的程序标准

1.城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明确涉案单位(车辆)、工地的基本信息,现场照片或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并实施处罚。

2.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及园林和林业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本行业施工工地存在扬尘违法行为,应当提供涉案单位(车辆)、工地的基本信息,现场照片或视频,责令改正文书及案件移送函,由城管部门实施处罚。

对拒不改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相关证据,由城管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3.公安交警部门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应向城管部门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涉案车辆及行驶路线等基本信息,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认定后实施处罚。

三、其它有关要求

(一)证据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据应当详细充分。案件移送函应内容明确,违法当事人及违法行为认定清晰准确。现场照片或视频应显示取证的时间、地点,能清晰反映违法行为;情况复杂的,应提供不同角度的照片或视频,能直观反映现场总体情况及各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文书应有效送达当事人。

(二)协助办案。需配合案件调查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城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快速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城管部门移送案件。城管部门实行绿色通道快速查处,并于案件办结后3日内将处罚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四)联合惩戒。城管部门反馈处罚结果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投标资格等措施,对涉案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本文版权归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后台留言以便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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